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乡城县特色农牧和旅游产业开发招商引资(二)

| 税收优惠政策 |2011-09-23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,推动全县特色农牧和旅游产业开发,允许国内外客商以企业或个人名义来我县投资相关产业,结合乡城实际,制定本优惠办法。

第二条 投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,在本地注册成立公司,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。

第三条 本优惠办法重点鼓励投资开发下列产业:

1.特色农林种植、牧业养殖及产品加工业;

2.特色旅游产业。

第四条 招商引资政策注重“三个结合”:

1.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,通过引进强势龙头企业带动产业的开发;

2.与特色资源开发相结合,围绕乡城县特色种植业、特色畜牧业和特色林果业的发展,力争引进一批科技含量高,市场前景好,辐射带动强的畜产品、林果品等加工企业,促进特色经济的发展;

3.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相结合,鼓励外来企业进入旅游等外向型行业。通过外引内联和多种形式的开发合作,带动农林产业和旅游产业联动发展。

第二章 税收优惠办法

第五条 免征从事农业、林业、牧业项目的所得税;花卉、饮料和香料作物及养殖业应缴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。

第六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,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,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,收入按90%计算。

第七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、节能减排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%,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;安置残疾人员的企业,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加计扣除100%。

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;企业开发新技术、新产品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,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再加计扣除50%。

第九条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,按照其投资额的70%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。

第十条 凡在我县投资旅游开发项目的,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税收政策外,从开业之日起,对前五年企业经营实行奖励机制,其中前三年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按100%奖励,后两年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按50%奖励。

第十一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,确需折旧的,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。

第十二条 企业在建设期内所涉及的营业税、城建税等地方税收先全额征缴,后由县级财政进行补贴。

第三章 土地优惠办法

第十三条投资企业所需用地,根据用地性质可通过出让、转让、租赁等方式取得使用权。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期限,按批准的经营年限确定,执行最高使用年限。用地期满仍需继续使用,按法律规定办理延长用地使用手续。

第十四条 投资企业用地实行“优先审批,优惠供地”。新建生产性项目,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;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,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;投资经营性项目用地,应经过招拍挂市场取得土地使用权。

第十五条 投资本办法支持的重点鼓励产业项目的企业,项目建设用地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,按相关程序征收后,经县政府审查对投资企业实行全额奖励,用于支持企业在本地实施公益性项目建设。

第十六条 在我县投资开发非重点鼓励经营性项目的企业,符合以下标准的项目建设用地,所缴土地出让金政府最高可让利60%。具体标准为:进入我县开发农业项目、发展现代农业的农业产业化企业,县政府通过招拍挂出让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优惠30%;该企业同时在我县投资开发旅游产业的,将再优惠10%;企业两年内在我县投资达15000万元的,再让利15%(每5000万让利5%的标准,最高不超过15%);另外,土地出让金能一次性付清的可再让利5%。

第四章 规费优惠办法

第十七条 在我县投资重点鼓励产业项目的企业,除办理证照的工本费、代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相关规定不能减免的收费以外,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。

第十八条 对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不能免收的收费项目,除国家、省有明确规定的,均按低限征收。

第五章 其他优惠办法

第十九条 外来投资者的子女在入托、入学、就业等方面,与本县居民享受同等待遇。

第二十条 外来投资企业所需的供水、供电、交通、通讯条件等,有关部门优先安排,服务收费标准按本地企业标准执行。

第二十一条 本州内其他各县执行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,如不违反相关政策规定,我县可参照执行。

第六章 附则

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我县投资开发和生产经营,如有其他特殊要求,在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范围内,我县可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,特事特办予以解决。

第二十三条 税收减免政策的兑现,由纳税人申报,经财政、税务部门审查后,由县财政局审核落实;收费减免政策的兑现,由县财政局牵头,物价和相关执收部门负责办理;土地优惠政策的兑现,由财政、国土部门负责办理。

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由乡城县商务局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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